一、个体户
1、申请个体户工商登记,申请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可以直接到经营场所所在地登记机关登记;登记机关委托其下属工商所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的,到经营场所所在地工商所登记。个人经营的,以经营者本人为申请人;家庭经营的。以家庭成员中主持经营者为申请人。
2、个体户的征管方式包括查账征收和定期定额征收,定期定额征收是指经营规模小,达不到《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设置账簿标准的个体工商户的税收征收管理;定期定额户要按照税务机关规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填写有关申报文书。
3、个体户也要建账,凡从事生产、经营并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个体工商户,都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设置、使用和保管账簿及凭证,并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核算。达不到上述建账标准的个体工商户,经县以上税务机关批准,可按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货销售登记簿或者使用税控装置。
4、达到建账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或者发生纳税义务之日起15日内,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设置账簿并办理账务,不得伪造、变造或者擅自损毁账簿、记账凭证、完税凭证或者其他有关材料。
5、定期定额户发生停业的,应当在停业前向税务机关书面提出停业报告;提前恢复经营的,应当在恢复经营前向税务机关书面提出复业报告;需延长停业时间的,应当在停业期满前向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的延长停业报告。
6、个体工商户变更经营者的,应当在办理注销登记后,由新的经营者重新申请办理注册登记。家庭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在家庭成员间变更经营者的,依照前款规定办理变更手续。
二、公司
1、《公司法》所称的公司,是指依照该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2、新的《公司法》目前已经取消了“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3万元、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十万元、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500万元”的规定。除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外,对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再设最低限额。
3、新成立公司的注册资本由实缴登记制变为认缴登记制。新成立公司的注册资本由实缴登记制变为认缴登记制,公司发起人自主约定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
4、公司必须依法制定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5、企业使用的会计准则以企业性质为主,一般的使用企业会计准则,小企业适用小企业会计准则,企业设置账簿。
6、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个体工商户,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个人独资企业可以申请办理停业登记,其他企业不得申请办理停业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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