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人会认为商标注销和商标撤销是一回事,但他们是完全不一样的,那它们的是哪里不一样,又有什么区别呢?学乐佳深圳注册公司小编整理了相关知识,一起来看看吧。
商标注销:商标局根据商标注册人本人、或者他人的申请,将注册商标注销或部分注销的法律程序。
商标撤销:是商标局对违反商标法及有关规定的行为,所作出决定或裁定,使原注册商标专用权归于消灭的程序。依照我国商标法规定,基于法定的事由,商标局可以决定或裁定撤销注册商标。
两者概念不用,所决定的行为也有不同。
注销注册商标有以下三种不同程序
(一)商标注册人申请注销其注册商标的,应按照商标法规定,向商标局提出申请,可以是整体注销,也可以注销部分指定商品或服务项目。在注销申请经商标局核准后,自注销申请之日起终止使用。
(二) 根据规定,注册人死亡或终止一年以上的,也未办理商标移转手续的,任何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将该商标注销。在申请注销时,要提交该商标注册人死亡或终止的证据。经商标局核准注销的商标,其专用权持续至该商标注册人死亡或终止之日起终止。
(三)根据规定,注册商标有效期满后,在宽展期仍未提出续展申请的,商标予以注销。是商标局对注册商标失效做出的注销行为,不用申请,该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效力自有效期满次日起终止。
商标撤销根据《商标法》的规定,注册商标使用不当的撤销的事由包括:
(1)商标局依职权的撤销:
a、自行改变注册商标;
b、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
(2)依申请的撤销:(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
c、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
d、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
商标注销与商标撤销的主要区别:
一、商标注销后是可以重新申请的,但是撤销后就不能再此申请了。
二、一般来说,商标注销是商标注册人主动注销的行为,而商标撤销是被动行为,是商标局裁定撤销或他人申请撤销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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