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认缴制的出资方式有哪些?下面学乐佳代理注册公司小编在本文整理介绍相关内容。
股东可用货币出资,也可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要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是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是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股东的出资方式应是符合《公司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但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
根据新法,各出资人按各自认缴的出资比例分别投入资本金的,分别提供银行出具的进帐单原件,不再强制验资。各出资人应当按各自认缴出资的出资时间足额缴纳资金。此外,出资人必须为章程中所规定的投资人。
因此,股东在银行临时帐户投入资本金时,须经由自己账户划出,或是以现金交割,在银行单据“用途/款项来源/摘要/备注”一栏中注明“投资款”或“出资款”。
具有下列情形的股权不得用作出资:
1、已被设立质权;
2、股权所在公司章程约定不得转让;
3、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股权所在公司股东转让股权应当报经批准而未经批准;
4、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不得转让的其他情形。
土地使用权出资
1、土地出资是使用权出资,而不是所有权。
2、必须是国有土地,而且经过有偿出让。(出资人以划拨土地使用权出资,存在被认定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风险。)
3、用于出资的土地使用权应未设权利负担。(出资人以设定抵押的土地使用权出资,存在被认定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风险。)
4、《解释三》第八条规定,出资人以划拨土地使用权出资,或者以设定权利负担的土地使用权出资,公司、其他股东或公司债权人主张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当事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间内办理土地变更手续或者解除权利负担;逾期未办理或者未解除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出资人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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